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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鼓励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通过整改获得qs认证,取消不具备或者现有的资源不能够满足食品生产的需求又无能力进行整改的小规模作坊式企业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资格
企业实施qs认证的意义
1.获得入市资格:通过认证,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有效通行证。
2.规范食品生产:依照产品良好生产操作规程规范产品的生产过程。
3.提高产品质量:通过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产品实现全过程实施控制,减少质量波动、减少不合格品,从而有效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4.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化管理,对每一项生产活动实施控制。
5.降低成本:通过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规范每一位员工的行为,科学、合理的运用资源,减少返工,降低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效益。
qs认证范围
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所经营的产品涉及以下35类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限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1.食品市场准入五类食品: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醋
2.食品市场准入十类食品:肉制品,罐头,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膨化食品,速冻面米食品,调味品(糖及味精)
3.食品市场准入十三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葡萄糖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4.食品市场准入七类食品:豆制品,果冻,蜂产品,糕点制品,鸡精调味品,酱类产品,挂面.(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2术语和定义
2.1复配食品添加剂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
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辅料
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3命名原则
3.1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
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3.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
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
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 “食品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4.1.2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4.1.3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
用范围。
4.1.4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
相关标准。
4.1.5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4.1.6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
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要求检验方法
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
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
察形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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